漳环综〔2015〕18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漳州市环保局古雷分局、常山开发区环保局、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地服务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漳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11日
漳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漳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漳委发[2014]12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漳州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漳政办[2014]231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环保部2009年第7号公告和2013年第73号公告等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4〕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依照省环保厅《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4〕14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审批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环评文件审批管理
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化工石化、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铅蓄电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设项目必须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专业园区内布设。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类项目,铁合金、萤石矿和氟化工、煤矿、金属矿等高环境风险类项目,码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国省道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需要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审批应当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1.省、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不列入附表3的建设项目。
2.(1)电力:单纯利用余热、压、余气发电项目。
(2)电网工程: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项目。
(3)冶金:轧钢项目,扩建、技术改造的合金制造项目;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扩建、技术改造的冶炼项目。
(4)化工医药: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化工、医药(生物、生化制品除外)项目。
(5)机械:除新建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6)轻工纺织化纤: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制盐项目,单纯造纸及主要采用商品纸浆为原料的造纸企业,化学纤维制造。
(7)建材:水泥粉磨站项目
3.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所有编制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关于委托县级审批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权限要求
(一)由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相应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办理。
(二)对此前已由市环保局审批,且属于委托范围,又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也相应委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办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经漳州市政府同意漳州市环保局下发的《漳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实施意见》(漳环综〔2014〕101号)同步废止。
附表:1.属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3.漳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4.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附表1
属于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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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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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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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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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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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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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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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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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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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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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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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站:全部(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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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站:燃煤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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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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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工程: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项目和500千伏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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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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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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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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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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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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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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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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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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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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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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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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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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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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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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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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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冶金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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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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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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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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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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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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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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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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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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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工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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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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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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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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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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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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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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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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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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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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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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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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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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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燃料乙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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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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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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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及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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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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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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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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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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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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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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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主题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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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核与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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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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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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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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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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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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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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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绝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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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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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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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目录(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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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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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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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外的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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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表2
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4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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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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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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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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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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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抽水蓄能电站;燃煤背压热电站;新建总装机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电网工程:不跨省的500千伏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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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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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100公里以下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不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项目(单独互通除外)。
水运:1000吨级以上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10000吨级及以上泊位项目。
机场: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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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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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新建铜矿、铅矿开采项目。
有色金属矿湿法冶炼项目(浮选除外,国家审批项目除外)
镍合金冶炼、焦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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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工
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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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电石项目;扩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石化: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改扩建项目;扩建乙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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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轻工
纺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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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铅酸蓄电池项目。
造纸:南平、三明辖区的新建、扩大制浆能力的扩建植物制浆项目。
印染:南平、三明辖区的新建、扩大印染能力的扩建印染项目。
合成革及人造革:南平、三明辖区的新建、扩大制革能力的扩建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
*九龙江流域的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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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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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水泥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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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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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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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技术及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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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应用: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项目;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项目;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项目;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项目;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不由环保部审批的其他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等电磁辐射设施;未经规划环评的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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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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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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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包括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的项目;
2.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附表3
漳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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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以上影响应当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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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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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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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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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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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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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含黑色)冶金:电镀,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金属矿山开发项目、新建合金制造、冶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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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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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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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化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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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石化项目。
医药:生物、生化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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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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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新建、扩大制浆能力的扩建植物制浆项目(采用商品纸浆为原料的造纸企业除外)。
印染:新建、扩大印染能力的扩建印染项目。
皮革:原皮加工项目。
*漳浦赤湖皮革集控区以外禁止新建、扩建原皮加工项目(后整饰除外)。
合成革及人造革:新建、扩大制革能力的扩建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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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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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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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事
业及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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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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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技术及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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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设施:经规划环评的移动通信基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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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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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包括环境保护部和福建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2.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附表4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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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环保局委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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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不列入附表3的建设项目。
(二)1.电力:单纯利用余热、压、余气发电项目。
2.电网工程: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项目。
3.冶金:轧钢项目,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扩建、技术改造的合金制造、冶炼项目。
4.除国家和省审批之外的化工、医药(生物、生化制品除外)项目。
5.机械:除新建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6.轻工纺织化纤: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制盐项目,采用商品纸浆为原料的造纸企业,化学纤维制造。
7.建材:水泥粉磨站项目
(三)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所有编制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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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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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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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包括环境保护部和福建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2.表中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3.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化工石化、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铅蓄电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设项目必须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专业园区内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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