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漳州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08-18 09:49 来源:

  

 
漳环综〔2015〕8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漳州、常山开发区环保局,台商投资区环安局,本局古雷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主要有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专家论证、技术评审(评估)、函审、复审、局内部技术评审以及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技术评审等相关工作(以下简称“技术评审”),进一步做好本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的管理,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16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环境保护总局(30号令)、《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50号公告)《福建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闽环保评〔2013〕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漳州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专家库管理
本局专家库为地方库,由本局设立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科(以下简称“局环评科”)负责评审专家征集、资格筛选、日常管理、考评等工作。
(一)专家库由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技术评审的专业、行业分类;
2.专家库内专家进行分级管理;
3.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4.具有公布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信息平台;
5.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二)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过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2.在本专业、行业具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国内外相关情况和进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3.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法规文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要求;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其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中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2)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8年(含)以上,具有国家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取得资格3年(含)以上;
(3)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企业从事生产工作15年(含)以上,担任企业生产领导职务,拥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含退休人员);
(4)从事环境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在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企业拥有丰富的环境管理经验(含退休人员)。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审查工作;
6.职业行为良好,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及个人相关业务中无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属于省环保厅公布的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直接列为本局专家库专家,不必另行申请。未在公布的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的专家,需重新申请。
我市环保系统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负责环保审查、审批的相关在职人员不得申报作为专家库成员。
(四)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局环评科提出申请。单位集体申报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由本人填报漳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单位汇总后填报漳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个人申报的,应填报漳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并附所在单位意见(退休或无工作单位的可不填)、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技术评审工作需要的特殊行业、专业专家,可以由局环评科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名为专家入库人选。
(六)专家库分级管理中,一级专家原则上应是所在单位、所属专业的技术和业务带头人,长期从事该专业领域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环评评审经历;二级专家原则上应是所在单位、所属专业的技术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环保领域从业经历;三级专家原则上应是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专家库中属于环保部或省环保厅专家库的专家,直接列为相应类别的一级专家,不另行定级。
(七)局环评科负责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和遴选,并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及行业、专业,专家数量需求确定专家名单,并予以公示。正式设立漳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并在我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八) 对于入库的专家不能胜任技术评审工作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技术评审专家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的一(二)第6点规定的,应退出专家库。
(九) 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在我局网站及时公布调整结果。
二、专家管理
专家,是指符合上面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 技术评审的专业人员。
(一)建设项目或规划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专家人选,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区域,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二) 因特殊行业技术评审工作需特邀专家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原则上一级专家的比例不少于受邀请专家总人数的40%)。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行业专家。专家抽取环节,局办公室可视情派人现场监督。专家收到环评文件后应认真审查,并及时反馈预审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环评文件专家预审、评审以及修改完善。
(四)本局组织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会议,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规划环评报告书审查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所需专家由局环评科根据项目类别从专家库中自主选取,原则上优先选取本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专家,本局专家须无条件服从。(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应有别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组织的技术论证会专家)
三、专家权利职责
(一)专家在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环评文件或其它环境技术评审业务的评审权;
3.对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可行性的表决权;
4.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5.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评审费(本局直属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本局召开的专家评审(审查)会除外);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1. 技术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论证、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2.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受聘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
(2)接受过环评机构的聘请参与所咨询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
(3)父母、夫妻、子女是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3.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咨询情况。
4.发现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应予以揭发,并及时向本局环评科报告。
5.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协助对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6.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需在论证或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建设或者规划实施从环保角度出发是否可行,是否支持项目建设或者规划实施,并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7.不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作出与技术评审或审批事项有关的承诺。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1.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购物卡等。专家不得收取超过规定的咨询费。
2.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的任何礼品。
3.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4.禁止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6.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 技术评审会议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组成员的意见,根据专家达成的共识形成专家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和反映,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作为评审结论。
四、奖惩
(一) 凡多次在技术评审中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无私奉献、绩效突出、观点鲜明,能为审查、审批和环境管理提出切实可行意见的专家,由本局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专家名单由局环评科初步拟定后,商经审批科同意后,报局领导确定后予以公示。
(二)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评价考核工作由局环评科负责组织。评价考核实行积分制,以年度为周期,年底清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专家记1分:
1.袒护或歧视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正和公平,导致技术评审中出现有明显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其他不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行为的;
2.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某项目评审的专家,未提前1天以上告知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踏勘现场的;
3.未经同意擅自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技术评审会议的;
4.被抽取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的;
5.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论证、评审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6.不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不按要求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的;
7.评审意见空话套话、无针对性的;
8.泄露在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9. 技术评审会后专家互评环节,被其他专家评价为差的;
10.违反本《通知》三、专家权利职责中(三)规定的。
(三)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评价考核年度累计积分达到3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3个月;年度累计积分达到6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6个月;年度累计积分达到9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9个月;年度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12个月;年度累计积分超过12分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局办公室和专家所在单位。
专家评价考核年度累计积分情况每年统计一次,并在本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在全市环保系统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1、违规指定或干预专家抽取的;
2、贿赂专家的,包括馈赠专家所谓的“评审费、咨询费、评估费”以及礼品(含土特产等)、礼金、银行卡、购物卡、有价证券等;
3、在技术评审中干预专家评审工作、干预专家发表意见的。
五、其它要求
(一) 建设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的专家咨询费由企业自行承担。本局组织的技术评审,其专家咨询费用由本局经费专项列支。专家咨询费用均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附件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二)辖区内各县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制订相应的文件。
(三)清洁生产专家和应急预案评估专家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漳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
2. 漳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推荐专家汇总表
 
 
 
漳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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