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镇人民政府:
《芦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芦溪镇2025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平芦政〔2025〕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经漳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芦溪镇境内农用地0.0485公顷(其中耕地0.042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平和县芦溪镇蕉路村水浇地0.0117公顷、水田0.0001公顷;梨坑村旱地0.0069公顷、田坎0.0011公顷;西新村水田0.0240公顷,田坎0.0047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485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一、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二、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三、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
五、你镇应指导申请人在实际占用土地前,依法缴交耕地占用税。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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