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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示(第4批)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的公示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根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生态损害赔偿案、环盛(福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生态损害赔偿案、漳州川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损害赔偿案、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生态损害赔偿案、漳州市源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损害赔偿案、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生态损害赔偿案予以公示。

序号

案件名称

赔偿义务人

基本情况

损害鉴定评估情况

磋商及赔偿情况

1

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生态损害赔偿案

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北侧的一个车间内建有制胶设备,建有反应釜3个(2个容积为50立方米、1个容积为10立方米)、甲醛罐2个(地上1个容积为50立方米、地下1个容积为100立方米),用于胶合板胶水生产制作。检查时,该制胶生产设备虽处于停止生产状态,但现场存放有大量尿素、三聚氰胺及部分片状氢氧化钠、甲酸等生产原料,现场罐装甲酸约70罐,成品胶水约70桶,甲酸桶约20个,有生产过的痕迹,且制胶设备未配套制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查阅该公司的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该制胶生产项目未在环评审批及验收范围内。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该公司制胶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实际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且未配套制胶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由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李永良陪同检查。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建议赔偿权利人与企业以6886元为基准赔偿金额进一步进行磋商,以不低于上述基本损害赔偿金额议定赔偿金额。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漳州市顺林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888元,在黄井工业园区西蝉作业区一侧道路(印象庄园建材有限公司旁)整理并栽植灌木、地被约75m2

2

环盛(福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生态损害赔偿案

环盛(福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3号、4号厂房各配套建设一套“水喷淋+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5、6、7号厂房合建一套“水喷淋+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共建有3套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3号厂房有2台造粒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废气处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其余4、5、6、7号厂房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该公司再生塑料米生产项目一期虽于2018年6月自主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验收内容只涵盖2-5号车间,6-7号车间(二期项目)尚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6-7号车间内的造粒机、清洗线已投入生产使用。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环盛(福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建议参考同类案件同时结合处罚金额、当事人意愿和经济能力水平,由当事人提出愿意赔偿金额或者赔偿方式,再进行进一步磋商。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环盛(福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800元,在黄井工业园区西蝉作业区一侧道路(印象庄园建材有限公司旁)整理并栽植灌木、地被约74m2

3

漳州川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态损害赔偿案

漳州川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暂时处于停止生产状态。检查发现在该公司西北侧的生产车间内有一个半径约5米,深6米的圆柱形水泥粪污收集池,收集池内放置有一台抽水泵,连接一条软管延伸至北侧的雨水检查井内,检查现场抽水泵虽已停止抽水,但软管末端仍有可见的黑色泥浆正在流入雨水检查井内,最终顺着雨水沟排入黄井溪。经现场勘查,收集池内水位下降约1米,排放到外环境的水量约78.5吨。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粪污收集池内及软管内的水样各采集1瓶,共采集2瓶水样,根据2024年6月4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PHCSJ24037)显示:该公司粪污收集池内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40×104mg/L、氨氮浓度为796mg/L、总磷浓度为166mg/L;软管内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66×104mg/L、氨氮浓度为1.08×103mg/L、总磷浓度为177mg/L,均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漳州川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建议赔偿权利人与企业以2627元为基准赔偿金额进一步进行磋商,以不低于上述基本损害赔偿金额议定赔偿金额。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漳州川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700元,在黄井工业园区西蝉作业区一侧道路(印象庄园建材有限公司旁)整理并栽植灌木、地被约51m2

4

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生态损害赔偿案

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环检车间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中的车辆尾气历史排放数据和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苏U*****、闽D*****车辆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数据转数值全程为0;2.闽E*****、闽E*****均为双排气管但检测过程中仅插入一根采样管;3.闽D*****、闽EK*****未正确使用转速计;4.闽E*****检测过程中双流量套管一端接入车辆排气管,另一端处于开放状态;5.2号线车尾的视频监控无法覆盖车辆检测过程。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建议参考同类案件同时结合处罚金额、当事人意愿和经济能力水平,由当事人提出愿意赔偿金额或者赔偿方式,再进行进一步磋商。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漳州恒利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300元,在黄井工业园区西蝉作业区一侧道路(印象庄园建材有限公司旁)整理并栽植灌木、地被约36m2

5

漳州市源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损害赔偿案

漳州市源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锅炉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检查时该公司总经理张明辉陪同检查。7月2日,漳州市平和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PHCQJ24016)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115mg/m3、氮氧化物浓度480mg/m3,颗粒物、氮氧化物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漳州市源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损害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赔偿案建议赔偿权利人与企业以2073元为基准赔偿金额进一步进行磋商,以不低于上述基本损害赔偿金额议定赔偿金额。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漳州市源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300元,在黄井工业园区西蝉作业区一侧道路(印象庄园建材有限公司旁)整理并栽植灌木、地被约36m2

6

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生态损害赔偿案

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环检车间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中的车辆尾气历史排放数据和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闽E****流量套管未套在排气管上,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D.3.5.2技术规范要求;2.闽E*****采样管未插入排气管、闽E*****采样管放置于地上导致不透光烟度系数为恒值、闽EHY233检测过程中采样管脱落,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技术规范要求。该公司分别为上述未按标准检测的车辆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建议参考同类案件同时结合处罚金额、当事人意愿和经济能力水平,由当事人提出愿意赔偿金额或者赔偿方式,再进行进一步磋商。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平和县兴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150元,在黄井工业园区西蝉作业区一侧道路(印象庄园建材有限公司旁)整理并栽植灌木、地被约34m2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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