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的公示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根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福建漳州众合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滚胶设备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生态损害赔偿案、福建霹雳陶瓷有限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生态损害赔偿案、漳州市聚福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生态损害赔偿案、漳州市瑞承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办理排污登记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生态损害赔偿案、漳州瑞辉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办理排污登记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生态损害赔偿案、漳州瑞辉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办理排污登记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生态损害赔偿案、漳州市知铭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生态损害赔偿案予以公示。
| 序号 | 案件名称 | 赔偿义务人 | 基本情况 | 损害鉴定评估情况 | 磋商及赔偿情况 |
| 1 | 福建漳州众合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滚胶设备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生态损害赔偿案 | 福建漳州众合木业有限公司 | 2023年11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建漳州众合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车间有3台滚胶机且均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其中2台滚胶机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一璟全程陪同检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14日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一璟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一璟对现场检查情况和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确认。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用于滚胶工序的3台滚胶设备未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滚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福建漳州众合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滚胶设备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生态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根据本案的废气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要素,并依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 部分: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和《大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DB35/T 1727-2017)进行计算,确定大气污染部分生态损害的基本赔偿金额为2437.34元。 |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福建漳州众合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600元,在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南霞管护站8-043小班部分林地种植奇楠沉香苗木360株。 |
| 2 | 福建霹雳陶瓷有限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生态损害赔偿案 | 福建霹雳陶瓷有限公司 | 2024年1月8日上午,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福建霹雳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期新增的原料土分选车间正在建设当中,但该车间北侧有大量原料砂土露天堆放,周边道路未硬化且有大量粉尘堆积。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原料土分选车间负责人周良飞全程陪同检查。该公司大量原料砂土露天堆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查处。原料沙土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及设置围挡,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福建霹雳陶瓷有限公司原料沙土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及设置围挡,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议参考同类案件同时结合处罚金额、当事人意愿和经济能力水平,由当事人提出愿意赔偿金额或者赔偿方式,再进行进一步磋商。 |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福建霹雳陶瓷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30元,在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在南霞管护站8-043小班部分林地种植奇楠沉香苗木210株。 |
| 3 | 漳州市聚福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生态损害赔偿案 | 漳州市聚福木业有限公司 | 2024年1月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聚福木业有限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调阅该公司环评和验收材料发现,该公司应建设有6台热压机和10台涂胶机,实际该公司建设有9台热压机、12台涂胶机,新增加3台热压机和2台涂胶机。现场发现有5台涂胶机没有配套废气处理设施,2台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的涂胶机正在生产,生产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在车间内排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公司经理吴秋月和法定代表人陈梓祥现场陪同检查。该公司新增加3台热压机和2台涂胶机,其中涂胶机未配套设施,并投入生产,新增加的项目未办理环评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漳州市聚福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议赔偿权利人与企业以1856.4元为基准赔偿金额进一步进行磋商,以不低于上述基本损害赔偿金额议定赔偿金额。 |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漳州市聚福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元,在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南霞管护站8-033小班部分林地种植奇楠沉香苗木270株。 |
| 4 | 漳州市瑞承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办理排污登记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生态损害赔偿案 | 漳州市瑞承木业有限公司 | 2024年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瑞承木业有限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锅炉及配套的水膜除尘处理设施正在运行,3台热压机和4台滚胶机正在生产,现场发现该公司滚胶工序未配备集气罩及废气处理设施,滚胶废气无组织排放;部分热压、拌胶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活性炭吸附+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现场该设施电压为0,引风机未运行;现场无法提供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环保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少源现场陪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排污许可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漳州市瑞承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办理排污登记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已投入生产,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议参考同类案件同时结合处罚金额、当事人意愿和经济能力水平,由当事人提出愿意赔偿金额或者赔偿方式,再进行进一步磋商。 |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漳州市瑞承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500元,在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南霞管护站8-033小班部分林地种植奇楠沉香苗木900株。 |
| 5 | 漳州瑞辉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办理排污登记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生态损害赔偿案 | 漳州瑞辉木业有限公司 | 2024年1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漳州瑞辉木业有限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建有4台热压机、6台滚胶机、2台冷压机、8条排板线、1台2.5吨燃材蒸汽发生炉。热压废气有配套建设一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装置,蒸汽发生炉自带简易的旋风除尘+水过滤除尘设施。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有运行,现场无法提供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环保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吴建生现场陪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排污许可及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漳州瑞辉木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未办理排污登记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验收已投入生产,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议参考同类案件同时结合处罚金额、当事人意愿和经济能力水平,由当事人提出愿意赔偿金额或者赔偿方式,再进行进一步磋商。 |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漳州瑞辉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500元,在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南霞管护站8-033小班部分林地种植奇楠沉香苗木900株。 |
| 6 | 漳州市知铭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生态损害赔偿案 | 漳州市知铭木业有限公司 | 2024年1月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知铭木业有限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热压机收集管道留有多个进气口,无法有效收集生产废气;2台滚胶机施胶工序没有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测试公司滚胶机废气收集集气罩,发现吸力较小,收集效果较差。 | 经专家组评估认定,漳州市知铭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议参考同类案件同时结合处罚金额、当事人意愿和经济能力水平,由当事人提出愿意赔偿金额或者赔偿方式,再进行进一步磋商。 |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漳州市知铭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600元,在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南霞管护站8-033小班部分林地种植奇楠沉香苗木360株。 |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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