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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的公示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 融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 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6号)精神,经研究,此次提前下达我省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5966万元(详见附件1)。该资金属于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二个方面:

(一)夯实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基础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下同)自主经营、自主创业, 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 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0元。

3.支持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4.支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支持集中安置区开发公共服务岗位、建设“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补促建,每个安置区(或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重点支持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试点工作。扶持脱贫户和农村低收入户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发展庭院经济的各类经营主体,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整村推进的方式发展庭院经济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庭院经济发展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和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等二个方面,助力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等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县(市、区)要尽快研究下达此次下达的资金,据实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资金监管

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县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农〔2023〕4 号)等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 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原则上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建议联农带农机制。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17平台和12345平台作用,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扎实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任务清单

3.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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