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地价管理体系,准确、客观反映我县土地市场的地价变化趋势和价格水平,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办〔2022〕2号),我县新一轮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县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参照本通告执行,原《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编后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平政文〔2021〕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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