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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平和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告

平政规发〔2023〕7号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县政府2023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平和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平和县行政区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收补偿。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有出台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应规定、标准执行,未出台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确定征收范围。房屋部分位于土地征收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经征收单位同意,可将整体房屋纳入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划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对征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确实难以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征收单位同意,划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第三条 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平和县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平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平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征收补偿费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县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出现调整,则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集体土地地类: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土地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不低于附件《平和县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表》的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平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补偿标准,但实际补偿不得低于本文件确定的标准。建筑物、构筑物、工厂化养殖、坟墓等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平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平和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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