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确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本县行政区域内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和在高温、干旱、大风等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业用地、林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内,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严格控制野外火源,查禁野外用火。
四、凡在上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发生违法用火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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