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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和县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平和县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经2022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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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26

平和县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实现对我县辖区内税费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控,形成部门协作的税费共治新格局,提升税费征收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区域内的税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税费保障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涉税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涉税费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费征管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对负有税费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参与税费保障的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第六条 县税务局负责搭建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做好与各成员单位信息传递衔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制定的机制要求和县税务局指定的路径,定期按月(或按季)报送至指定的邮箱。

第七条 县税务局要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对各类共享信息进行深入加工、整理,精准锁定税收风险点,弥补税费管征漏洞,切实将共享信息价值体现到增加税费收入上。

第八条 县税务局应当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条 县财政局编制和调整税费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协同税务机关落实做好增量留抵退税、六税两费减免、税费缓缴等税收优惠政策;要积极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竣工决算等备案材料信息。县税务局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费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费完成情况、税费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时,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违法行为应及时提供涉税线索,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审计时发现应补的税款,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进行追补。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权变更登记和登记信息传递工作,对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现其不能提供清税证明的情况,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公办及非营利民办中等以下学校学历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幼儿园收费标准,各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等。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回、转让信息,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准明细信息,违法占用耕地信息。对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交易、开采应税矿产等信息的,应给予协助;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的,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提供却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等,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对有关动产、不动产依法查封、扣押后,向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县住负责提供本县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可售建筑面积、竣工面积等信息。

第十五条 平和医保局负责提供个人使用社保卡在药品零售机构消费信息。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受理机动车定期检验业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税务机关将欠税(费)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供给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将名单中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提请采取相应的阻止出境措施。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查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通知税务机关参与涉税标的物司法拍卖的清算,对破产清算涉税收入或所得应及时提醒相关人员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县法院裁定债务清偿时应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原则;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县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县法院应依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县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时,对可能的涉税案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征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涉税款项。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以及依法定程序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税务机关定期将已经公告的欠税(费)信息传递给人民银行,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信贷审核时参考。

第十九条 财政局(国资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要求有关企业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县工信局(科技局)、民政局应及时将涉嫌伪造技术合同或研究开发费用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福利企业资格的案件查处结果向税务机关通报。

第二十 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提供本县辖区各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中标、建筑工程许可证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核算管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及时代扣代缴税款。对单位临时发生的应税行为,要依法及时申报纳税,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务给予支持、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县税务局应当严格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场、区)、县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或者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送路径:邮箱名称phswzg@163.com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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