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平和县人民政府 > 政策法规

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购房补贴的实施意见

平政规发〔2022〕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一城一策、因城施策”“房住不炒”等决策部署,进一步纾困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2022年第九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购房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惠对象

我县辖区内购买普通商品成套住宅(不含二手房)为本轮购房补贴的优惠对象

二、补贴标准

县财政按160/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给予补贴,每套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含2万)

三、实施期限

本购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时间为本意见发布之日(包含)起至20221231日(包含)止,对在该期限内购买的购房者进行补贴。受理申请购房补贴截止到2023228日(当日1730分前)止,到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优惠。

四、申请办理流程

由购房者持购房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等有关身份证明及购房材料,向县住建局下属单位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房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购房补贴申请;经县房管中心汇总审核后,将所有材料和汇总表(详见附件2)提交县财政局,同时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购房补贴款;再由县房管中心按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账号拨付购房补贴款。

五、补贴发放时间

全额缴纳购房款的购房者,在购房合同备案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提供缴款依据和全额发票)。非全额缴纳购房款的购房者,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批准发放后领取购房补贴(提供银行放款依据和全额发票后发放)。

六、有关事项

(一)本轮优惠补贴对象不包括新建商业用房(含店面、SOHO、商场、办公)、车位、车库、拆迁安置房(含扩购)、商品厂房。

(二)购房时间以预购商品房网签合同中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完成商品房网签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完成商品房网签的,在申请注销网签后,由原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重新网签或重新购买商品房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四)已领取政府购房补贴的,若要办理退房,必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若因商品房买卖纠纷而造成买卖合同解除的,在办理解除手续前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五)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房地产开发在售企业应做好购房补贴申请的服务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真实性负有连带责任,对骗(套)取购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已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意见实施期间,同一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附件:1.平和县购房补贴申请表

 2.平和县购房优惠活动申请汇总表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27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