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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崎岭乡南湖村至土坑组道路硬化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平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崎岭乡南湖村至土坑组道路硬化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崎岭乡南湖村至土坑组道路硬化工程,位于平和县崎岭乡南湖村。

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8.1546公顷,拟将农用地8.0769公顷(其中耕地0.0116公顷)、未利用地0.00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平和县崎岭乡南湖村耕地0.0116公顷、园地4.4017公顷、林地1.9893公顷,其他农用地1.6743公顷、未利用地0.00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2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8.1546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平政〔2017〕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崎岭乡南湖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55.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6,其他农用地0.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各辖区的标准执行。房屋拆迁由所在乡镇(场、区)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0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23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文〔2009〕122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平政办〔2012〕133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8〕123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平政办〔2018〕12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场、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平政办〔2012〕133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8〕123号)、《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平政办〔2018〕124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场、区)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场、

区)办理补偿登记。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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