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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2024年度平和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政文〔2021〕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2021-2024年度平和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2021-2024年度平和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县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勇创佳绩,为平和增光,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155号)、省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参加第十八届亚洲运动会、第三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决定》(闽政文〔2019〕89号),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2024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代表平和县、漳州市、福建省参加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和省运会、市运会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注册为平和县属,按《漳州市第14届运动会规程总则》《福建省第17届运动会规程总则》计牌计分给平和县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运动员参加赛会前,直接负责运动员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对运动队建设、运动员教学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的为 主教练员;在教练员合作团队中起助手作用的为助理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将运动员输送市级以上运动队前,直接负责其初级训练、指导一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发现并对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体育教师)为启蒙教练(体育教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单位,是指输送教练员所在单位,对获奖运动员成长服务保障的建制单位。

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是指输送单位和市运会代表团、省运会代表队、青运会代表队的行政、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项目,是指五人篮球、十一人足球、室内排球等三大球项目。其中,由教练员据实确认的首发上场队员为主力队员,其他参赛队员为非主力队员。

团体项目,是指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

第七条 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市运会六个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在世锦赛和世界杯赛两个单项比赛(仅限奥运项目和武术项目,下同)中获得下列成绩的运动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比赛成绩奖: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二)创纪录奖:创世界纪录的奖励10万元/人,创全

国纪录的奖励5万元/人;           

三)资格奖:入选奥运会资格的奖励5万元/人。

市运会集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前款第(一)项的50%奖励。

第八条 市运会教练员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标准奖励,具体如下:

(一)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二)集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3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三)团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2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40%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60%奖励;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均按对应标准奖励,并由教练员团队分配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第九条 输送单位按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奖励总额的50%给予奖励;输送教练员(含团队)按第七条第(一)项标准的40%奖励。其中,运动员在接受输送教练员训练之前有接受其他启蒙教练员训练的,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按7:3分配所得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中的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只给予首次比赛奖励。

第十条 组织代表团、代表队参加市运会、省运会、青运会作出贡献的行政、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按照运      动员、教练员获奖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代表团、代表队制定并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实行“同级别比赛同标准奖励”。市级残运会运动员以县代表团报名的运动员为准。残疾人运动员的教练员训练、指导至少三个月。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在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级特奥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按照第十一条对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获奖对象必须按照《奖励实施程序流程》(详见附件2)申请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发生的奖励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

  2.奖励实施程序流程

 

 

 


附件1             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比赛

名称

奖励范围

金牌

银牌

铜牌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奥运会

运动员

60

30

20

10

9

8

7

6

教练员团队

36

18

12

6

5.4

4.8

4.2

3.6

亚运会

运动员

8

4

2

1

0.8

0.6

0.4

0.2

教练员团队

4.8

2.4

1.2

0.6

0.48

0.36

0.24

0.12

全运会

运动员

8

4

2

1

0.8

0.6

0.4

0.2

教练员团队

4.8

2.4

1.2

0.6

0.48

0.36

0.24

0.12

青运会

运动员

4.5

1.8

0.9

0.15

0.12

0.09

0.06

0.03

教练员团队

2.7

1.08

0.54

0.09

0.072

0.054

0.036

0.018

省运会

运动员

1.5

0.6

0.3

0.1

0.08

0.06

0.04

0.02

教练员

1.5

0.6

0.3

0.1

0.08

0.06

0.04

0.02

市运会

运动员

0.5

0.2

0.1

0.04

0.02

0.01

0.008

0.006

教练员

0.5

0.2

0.1

0.04

0.02

0.01

0.008

0.006

世锦赛

世界杯

运动员

3

2

1

0.5

0.4

0.3

0.25

0.2

教练员团队

1.8

1.2

0.6

0.3

0.24

0.18

0.15

0.12

备注

表中数据为运动员、教练员单个项目成绩奖基本标准


附件 2

奖励实施程序流程

 

一、体育行政部门奖励实施程序

由获奖对象或注册所在单位向县少体校提出申请→县少体校进行初审→县少体校将初审合格的获奖对象上报县文体旅局→县文体旅局复审→县文体旅局与县财政局会稿→县文体旅局向县政府申请奖金→县财政局向县文体旅局拨付奖金→县文体旅局转拨奖金给县少体校→县少体校向获奖对象发放奖金。

二、残联部门奖励实施程序

由获奖对象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县残联进行审核→县文体旅局、县残联与县财政局会稿→县残联向县政府申请奖金→县财政局向县残联拨付奖金→县残联向获奖对象发放奖金。

 

 

 

 

 

 

 

 

 

 

 

 

 

 

 

 

 

2021-2024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市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勇创佳绩,为漳州增光,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155号)、省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参加第十八届亚洲运动会、第三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决定》(闽政文〔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代表漳州市、福建省参加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和省运会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注册为漳州市属并注册为福建省属(户籍地不限),按《福建省第17届运动会规程总则》计牌计分给漳州市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运动员参加赛会前,直接负责运动员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对运动队建设、运动员教学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的为主教练员;在教练员合作团队中起助手作用的为助理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将运动员输送省级以上运动队前,直接负责其初级训练、指导一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发现并对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体育教师)为启蒙教练(体育教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单位,是指输送教练员所在单位,对获奖运动员成长服务保障的建制单位。

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是指输送单位和省运会代表团、青运会代表队的行政、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项目,是指五人篮球、十一人足球、室内排球等三大球项目。其中,由教练员据实确认的首发上场队员为主力队员,其他参赛队员为非主力队员。

团体项目,是指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

第七条 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五个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在世锦赛和世界杯赛两个单项比赛(仅限奥运项目和武术项目,下同)中获得下列成绩的运动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比赛成绩奖: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二)创纪录奖:创世界纪录的奖励10万元/人,创全国纪录的奖励5万元/人;

(三)资格奖:入选奥运会资格的奖励5万元/人。

省运会集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前款第(一)项的50%奖励。

第八条 省运会教练员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标准奖励,具体如下:

(一)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二)集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3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三)团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2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40%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60%奖励;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均按对应标准奖励,并由教练员团队分配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第九条 输送单位按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奖励总额的50%给予奖励;输送教练员(含团队)按第七条第(一)项标准的40%奖励。其中,运动员在接受输送教练员训练之前有接受其他启蒙教练员训练的,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按7:3分配所得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中的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只给予首次比赛奖励。

第十条 组织代表团、代表队参加省运会、青运会作出贡献的行政、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获奖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代表团、代表队制定并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实行“同级别比赛同标准奖励”。省级残运会运动员以市代表团报名的运动员为准。残疾人运动员的教练员训练、指导至少三个月。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在省级、国家级、国际级特奥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按照第十一条对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获奖对象必须按照《奖励实施程序流程图》(详见附件2)申请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发生的奖励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

  2.奖励实施程序流程图

 

 

 


附件1

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比赛

名称

奖励范围

金牌

银牌

铜牌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奥运会

运动员

60

30

20

10

9

8

7

6

教练员团队

36

18

12

6

5.4

4.8

4.2

3.6

亚运会

运动员

8

4

2

1

0.8

0.6

0.4

0.2

教练员团队

4.8

2.4

1.2

0.6

0.48

0.36

0.24

0.12

全运会

运动员

8

4

2

1

0.8

0.6

0.4

0.2

教练员团队

4.8

2.4

1.2

0.6

0.48

0.36

0.24

0.12

青运会

运动员

4.5

1.8

0.9

0.15

0.12

0.09

0.06

0.03

教练员团队

2.7

1.08

0.54

0.09

0.072

0.054

0.036

0.018

省运会

运动员

1.5

0.6

0.3

0.1

0.08

0.06

0.04

0.02

教练员

1.5

0.6

0.3

0.1

0.08

0.06

0.04

0.02

世锦赛

世界杯

运动员

3

2

1

0.5

0.4

0.3

0.25

0.2

教练员团队

1.8

1.2

0.6

0.3

0.24

0.18

0.15

0.12

备注

表中数据为运动员、教练员单个项目成绩奖基本标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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