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2021-2024年度平和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2021-2024年度平和县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县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勇创佳绩,为平和增光,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155号)、省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参加第十八届亚洲运动会、第三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决定》(闽政文〔2019〕89号),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2024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2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代表平和县、漳州市、福建省参加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和省运会、市运会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注册为平和县属,按《漳州市第14届运动会规程总则》《福建省第17届运动会规程总则》计牌计分给平和县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运动员参加赛会前,直接负责运动员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对运动队建设、运动员教学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的为 主教练员;在教练员合作团队中起助手作用的为助理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将运动员输送市级以上运动队前,直接负责其初级训练、指导一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发现并对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体育教师)为启蒙教练(体育教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单位,是指输送教练员所在单位,对获奖运动员成长服务保障的建制单位。
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是指输送单位和市运会代表团、省运会代表队、青运会代表队的行政、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项目,是指五人篮球、十一人足球、室内排球等三大球项目。其中,由教练员据实确认的首发上场队员为主力队员,其他参赛队员为非主力队员。
团体项目,是指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
第七条 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市运会六个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在世锦赛和世界杯赛两个单项比赛(仅限奥运项目和武术项目,下同)中获得下列成绩的运动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比赛成绩奖: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二)创纪录奖:创世界纪录的奖励10万元/人,创全
国纪录的奖励5万元/人;
(三)资格奖:入选奥运会资格的奖励5万元/人。
市运会集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前款第(一)项的50%奖励。
第八条 市运会教练员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标准奖励,具体如下:
(一)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二)集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3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三)团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2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40%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60%奖励;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均按对应标准奖励,并由教练员团队分配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第九条 输送单位按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奖励总额的50%给予奖励;输送教练员(含团队)按第七条第(一)项标准的40%奖励。其中,运动员在接受输送教练员训练之前有接受其他启蒙教练员训练的,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按7:3分配所得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中的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只给予首次比赛奖励。
第十条 组织代表团、代表队参加市运会、省运会、青运会作出贡献的行政、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按照运 动员、教练员获奖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代表团、代表队制定并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实行“同级别比赛同标准奖励”。市级残运会运动员以县代表团报名的运动员为准。残疾人运动员的教练员训练、指导至少三个月。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在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级特奥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按照第十一条对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获奖对象必须按照《奖励实施程序流程》(详见附件2)申请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发生的奖励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
2.奖励实施程序流程
附件1 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比赛 名称 | 奖励范围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第7名 | 第8名 |
奥运会 | 运动员 | 60 | 30 | 20 | 10 | 9 | 8 | 7 | 6 |
教练员团队 | 36 | 18 | 12 | 6 | 5.4 | 4.8 | 4.2 | 3.6 | |
亚运会 | 运动员 | 8 | 4 | 2 | 1 | 0.8 | 0.6 | 0.4 | 0.2 |
教练员团队 | 4.8 | 2.4 | 1.2 | 0.6 | 0.48 | 0.36 | 0.24 | 0.12 | |
全运会 | 运动员 | 8 | 4 | 2 | 1 | 0.8 | 0.6 | 0.4 | 0.2 |
教练员团队 | 4.8 | 2.4 | 1.2 | 0.6 | 0.48 | 0.36 | 0.24 | 0.12 | |
青运会 | 运动员 | 4.5 | 1.8 | 0.9 | 0.15 | 0.12 | 0.09 | 0.06 | 0.03 |
教练员团队 | 2.7 | 1.08 | 0.54 | 0.09 | 0.072 | 0.054 | 0.036 | 0.018 | |
省运会 | 运动员 | 1.5 | 0.6 | 0.3 | 0.1 | 0.08 | 0.06 | 0.04 | 0.02 |
教练员 | 1.5 | 0.6 | 0.3 | 0.1 | 0.08 | 0.06 | 0.04 | 0.02 | |
市运会 | 运动员 | 0.5 | 0.2 | 0.1 | 0.04 | 0.02 | 0.01 | 0.008 | 0.006 |
教练员 | 0.5 | 0.2 | 0.1 | 0.04 | 0.02 | 0.01 | 0.008 | 0.006 | |
世锦赛 世界杯 | 运动员 | 3 | 2 | 1 | 0.5 | 0.4 | 0.3 | 0.25 | 0.2 |
教练员团队 | 1.8 | 1.2 | 0.6 | 0.3 | 0.24 | 0.18 | 0.15 | 0.12 | |
备注 | 表中数据为运动员、教练员单个项目成绩奖基本标准 | ||||||||
附件 2
奖励实施程序流程
一、体育行政部门奖励实施程序
由获奖对象或注册所在单位向县少体校提出申请→县少体校进行初审→县少体校将初审合格的获奖对象上报县文体旅局→县文体旅局复审→县文体旅局与县财政局会稿→县文体旅局向县政府申请奖金→县财政局向县文体旅局拨付奖金→县文体旅局转拨奖金给县少体校→县少体校向获奖对象发放奖金。
二、残联部门奖励实施程序
由获奖对象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县残联进行审核→县文体旅局、县残联与县财政局会稿→县残联向县政府申请奖金→县财政局向县残联拨付奖金→县残联向获奖对象发放奖金。
2021-2024年度漳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市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工作者,勇创佳绩,为漳州增光,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运动员奖金奖励办法〉〈福建省体育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8〕155号)、省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参加第十八届亚洲运动会、第三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决定》(闽政文〔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代表漳州市、福建省参加重大的国际级、国家级和省运会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注册为漳州市属并注册为福建省属(户籍地不限),按《福建省第17届运动会规程总则》计牌计分给漳州市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运动员参加赛会前,直接负责运动员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对运动队建设、运动员教学和管理起主要作用的为主教练员;在教练员合作团队中起助手作用的为助理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将运动员输送省级以上运动队前,直接负责其初级训练、指导一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其中,发现并对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指导半年以上的教练员(体育教师)为启蒙教练(体育教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单位,是指输送教练员所在单位,对获奖运动员成长服务保障的建制单位。
相关保障单位及人员,是指输送单位和省运会代表团、青运会代表队的行政、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项目,是指五人篮球、十一人足球、室内排球等三大球项目。其中,由教练员据实确认的首发上场队员为主力队员,其他参赛队员为非主力队员。
团体项目,是指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
第七条 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省运会五个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在世锦赛和世界杯赛两个单项比赛(仅限奥运项目和武术项目,下同)中获得下列成绩的运动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比赛成绩奖: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二)创纪录奖:创世界纪录的奖励10万元/人,创全国纪录的奖励5万元/人;
(三)资格奖:入选奥运会资格的奖励5万元/人。
省运会集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前款第(一)项的50%奖励。
第八条 省运会教练员参照第七条第(一)项的标准奖励,具体如下:
(一)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二)集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3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奖励;
(三)团体项目主教练员按对应标准2倍奖励,助理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40%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单个项目教练员按对应标准的60%奖励;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均按对应标准奖励,并由教练员团队分配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第九条 输送单位按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奖励总额的50%给予奖励;输送教练员(含团队)按第七条第(一)项标准的40%奖励。其中,运动员在接受输送教练员训练之前有接受其他启蒙教练员训练的,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按7:3分配所得奖金,不再追加奖励。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中的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只给予首次比赛奖励。
第十条 组织代表团、代表队参加省运会、青运会作出贡献的行政、医务和后勤等有关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获奖总额的1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代表团、代表队制定并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实行“同级别比赛同标准奖励”。省级残运会运动员以市代表团报名的运动员为准。残疾人运动员的教练员训练、指导至少三个月。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在省级、国家级、国际级特奥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的,按照第十一条对应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对象参照第七条至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获奖对象必须按照《奖励实施程序流程图》(详见附件2)申请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发生的奖励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
2.奖励实施程序流程图
附件1
获得前8名的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比赛 名称 | 奖励范围 | 金牌 | 银牌 | 铜牌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第7名 | 第8名 |
奥运会 | 运动员 | 60 | 30 | 20 | 10 | 9 | 8 | 7 | 6 |
教练员团队 | 36 | 18 | 12 | 6 | 5.4 | 4.8 | 4.2 | 3.6 | |
亚运会 | 运动员 | 8 | 4 | 2 | 1 | 0.8 | 0.6 | 0.4 | 0.2 |
教练员团队 | 4.8 | 2.4 | 1.2 | 0.6 | 0.48 | 0.36 | 0.24 | 0.12 | |
全运会 | 运动员 | 8 | 4 | 2 | 1 | 0.8 | 0.6 | 0.4 | 0.2 |
教练员团队 | 4.8 | 2.4 | 1.2 | 0.6 | 0.48 | 0.36 | 0.24 | 0.12 | |
青运会 | 运动员 | 4.5 | 1.8 | 0.9 | 0.15 | 0.12 | 0.09 | 0.06 | 0.03 |
教练员团队 | 2.7 | 1.08 | 0.54 | 0.09 | 0.072 | 0.054 | 0.036 | 0.018 | |
省运会 | 运动员 | 1.5 | 0.6 | 0.3 | 0.1 | 0.08 | 0.06 | 0.04 | 0.02 |
教练员 | 1.5 | 0.6 | 0.3 | 0.1 | 0.08 | 0.06 | 0.04 | 0.02 | |
世锦赛 世界杯 | 运动员 | 3 | 2 | 1 | 0.5 | 0.4 | 0.3 | 0.25 | 0.2 |
教练员团队 | 1.8 | 1.2 | 0.6 | 0.3 | 0.24 | 0.18 | 0.15 | 0.12 | |
备注 | 表中数据为运动员、教练员单个项目成绩奖基本标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