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平和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平和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8个县、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20〕160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漳政综〔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精简、统一、高效、便民”为原则,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以相对统一划转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统筹调整划转人员力量、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审批服务信息支撑、强化业务指导培训等为重点,统筹协调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断深化,着力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投资创业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划转范围
按照“一次明确、分批承接、先易后难”原则,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和社会事务三大领域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由县行政审批局依法集中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责。与群众和企业联系紧密、办事频率较高的事项纳入优先划转,对涉及公共利益、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的暂不划转,做到分层推进、逐步纳入。涉及划转事项433项,其中第一批349项,第二批84项,约占进驻中心总事项的40%。
三、运行方式
(一)对划转清单上的事项,县行政审批局自相关事项划转之日起,启用“平和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直接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二)对未列入划转清单的事项,继续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审批股并充分授权窗口一站式办结,接受统一协调指导监督,除已经同意设立的分中心外,基本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并按改革统一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三)在行政审批局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前,部分划转权力事项的初审环节由原审批部门已授权或实际操作中委托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行使的,其操作办法暂时不变。县编办、审改办、审批局及相关部门,可根据审批难易程度,按“就近办”原则,探索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审批权委托至工业园区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四)行政审批局要打破原有部门按窗口审批运作方式,建立“一窗受理、一章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运作模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对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等环节,分类、分事项明确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以及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完成时限等要求。
四、工作衔接
(一)在事项划转过程中,原审批部门要积极与县行政审批局做好各项业务衔接工作,确保事项划转无缝切换、顺利进行。县行政审批局正式承接划转事项前,已受理的申请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结,仍以原审批部门为主体作出决定。原审批部门在事项划转前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和提起的诉讼,由原审批部门负责答辩和应诉。
(二)相关事项划转后,原审批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划转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更新情况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局;各职能部门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后,应及时转送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县行政审批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部门推送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三)原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向行政审批局报送划转事项的所需审批资料、电脑设备、卷宗移交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制式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行政审批局。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部门,要配合行政审批局完成办件系统、专用电脑和密钥、证照证书和业务平台信息主体变更等交接工作,以及帮助协调业务平台与行政审批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工作。
(四)原审批部门要和县行政审批局紧密配合,确保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完成划转的单位在过渡期间(暂定3个月,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可适当延长)要保持原窗口办事人员暂时不撤,协调解决运行初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审批业务的“传帮带”。过渡期后,审批事项办理中需要原审批部门协助的,原审批部门应及时提供支持。并共同做好上级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避免因工作交接而产生疏漏。
五、批后监管
(一)原审批部门要加强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办法,制定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着力优化健全监管体系;同步做好本部门的决策、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结果推送制度及监管结果双向抄告制度,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保障审批、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及时性。
(二)县行政审批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符合依法可以撤销的,由县行政审批局或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审批部门依法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行政审批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平和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发改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以及涉及划转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发改局(县审改办);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召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及时总结推广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
(二)加强统筹协调。事项划转涉及事项多、部门多、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同向发力,保障事项划转后正常运行。县发改局要牵头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负责划转事项和政务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加强审批服务信息支撑,做好各级自建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联通工作,保障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化平台相关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县委编办要负责督促指导做好相应机构职能调整、职责边界划分权责清单调整等工作,明确划转人员编制等事宜;县司法局负责对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本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审核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影响改革推进的部门及责任人员,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问责。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推动,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落地。
附件:平和县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划转事项清单(第一批)(第二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