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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平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8

平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平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如下:

一、凡在平和县(县城、工业园区及建制镇)规划区界定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确定的征收标准(见附件)缴交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综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免征范围: 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停车楼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公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建设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减征范围: 学校(含幼儿园)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减征的其他建设项目。

六、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八、收费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县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的, 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平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

平和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名称

住宅

商业,办公等

工业

县城中心城区,黄井工业园区

40

45

10

其他建制镇

30

35

5

注:

1、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县城总体规划、各建制镇总体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

2、工业用地中办公楼,宿舍楼按照住宅收费标准征收。

3、地下室征收面积为:地下室建筑面积减去人防地下室面积及设备用房面积;住宅用地、商住用地的,按照住宅收费标准征收,商服用地地下室按商业、办公等收费标准征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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