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闽建风貌〔2021〕1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建风貌〔2021〕3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经研究,确定寨坪471号民居等11处建筑为平和县第四批传统风貌建筑,现予以公布。
有关乡镇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宣传,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研究落实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县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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