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等事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月290元/人。
二、调整和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
我县统筹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配套资金主要渠道如下:
(一)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
项目征地报批时,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预留标准按以下类别执行:
1.商品住宅项目:按征收耕地面积15万元/亩征收;
2.商业服务、仓储项目:按征收耕地面积6万元/亩征收;
3.工业用地项目:按征收耕地面积3.6万元/亩征收;
4.其他用地项目:按征收耕地面积5万元/亩征收。
(二)县财政按规定列入预算安排的资金
县财政按规定列入预算安排的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从上一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或预算安排不低于1%的资金转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今后根据被征地养老保障资金需求,适时提高提取比例。
(三)按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安置补助费超出2017年1月1日前原标准的部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项目报批时,安置补助费高出原补偿办法规定的由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征收土地耕地面积每亩2778元的标准,在缴交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时一并缴交。若后续县政府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确定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若出现不足,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平政办〔2018〕124号)同时废止。
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