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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大溪镇2025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平政文〔2026〕5号

大溪镇人民政府:

《平和县大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大溪镇2025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平大政〔2025〕3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经漳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大溪镇境内农用地0.1387公顷(其中耕地0.068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平和县大溪镇峰山村水田0.0201公顷、田坎0.0018公顷,豪林村水田0.0089公顷、田坎0.0011公顷,壶嗣村水田0.0020公顷、旱地0.0100公顷、果园0.0234公顷、田坎0.0004公顷、村庄0.0041公顷,江寨村果园0.0122公顷,坪塘村水田0.0004公顷、果园0.0095公顷,山布村水田0.0141公顷、农村道路0.0010公顷、田坎0.0018公顷、村庄0.0113公顷,溪口村灌木林地0.0179公顷,庄上村水田0.0125公顷、田坎0.0016公顷、村庄0.0004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1545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一、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二、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三、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

五、你镇应指导申请人在实际占用土地前,依法缴交耕地占用税。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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