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经县政府2025年第12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官峰水库和上峰水库等两处水源地预先划定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预先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根据前期调查评估与科学论证,严格遵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要求,综合考虑取水口位置(含规划)、地形地貌、汇水区域特征等因素,现决定对官峰水库、上峰水库预先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作为未来正式划定保护区的基础。具体范围如下:
(1)平和县官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预先保护范围
取水口坐标:东经117°03′59.904″、北纬24°21′57.96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一级保护范围:官峰水库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其外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保护范围:官峰水库一级保护范围外水域周边一重山脊线以内及其入库支流汇入口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范围除外)。
准保护范围:官峰水库二级保护范围边界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3000米的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2)平和县上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预先保护范围
取水口坐标:东经117°28′42.56″,24°26′38.69″,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一级保护范围:上峰水库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其外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保护范围:上峰水库一级保护范围外水域周边一重山脊线以内及其入库支流汇入口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范围除外)。
准保护范围:上峰水库二级保护范围边界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3000米的汇水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管理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预先划定保护范围内,须严格参照国家及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五)禁止排放、倾倒、堆置、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禁止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已有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逐步退出;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
(七)禁止放养畜禽。
(八)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