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10月18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地价管理体系,准确、客观反映我县土地市场的地价变化趋势和价格水平,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县新一轮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经2025年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县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参照本通告执行。原《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平政规发〔202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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