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对我县环境的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及周边禁止燃放区域(简称禁放区)的划定。以原县政府大院为中心,东南:东古岩红绿灯起沿文昌路经东环路至污水处理厂接花山溪顺流至宝丰大桥交汇处;东北:花山溪与宝丰大桥交汇处起沿福巴线往正兴大道至高际溪交汇处;西北:正兴大道与高际溪交汇处沿高际溪至环城北路经侯石、张氏祠堂、三宝路、水港桥至古楼红绿灯;西南:古楼红绿灯起沿西环路至东古岩红绿灯。(详见附件)
二、禁止燃放时间:全年禁止燃放。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各村居(社区)两委成员,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对其所在单位及个人再予以效能问责。
四、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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