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平和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0日,平和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平和县某工贸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处理结果】平和县某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给予该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罚款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平和县应急管理局对张某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9日,平和县公安局将平和县某百货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一案移送我局。
【处理结果】平和县某百货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平和县某百货店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罚款叁仟壹佰元整(¥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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