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人民政府
收养登记
2020-12-10 17:16 来源:平和县公安局
 
收养登记
序号末项名称办理情形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必要性材料来源渠道材料来源渠道及提交方式说明(每格2--字以内)材料设立依据材料介质要求审查要点备注
介质性质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具体要求
1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纸质必要政府部门核发公安机关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第四十五条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第七十三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无房承诺。原件11、《居民户口簿》完整未自行涂改;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当事人必须为户内成员。
2申请书纸质必要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原件1申请人签署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纸质必要政府部门核发民政部门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原件11、登记的信息与当事人信息一致2、证件完整无损坏、涂改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4须提交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纸质必要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原件11、确认书的父母信息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一致;2、须父母亲共同签署《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3、新增人口民族成份必须随父或母。
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5须提供落户方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声明纸质必要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原件11承诺人信息与当事人信息一致;2、承诺人签字确认。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纸质必要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四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原件11、社会福利机构出具加盖公章2、写明弃婴、儿童基本情况,及捡拾情况。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纸质必要政府部门核发民政部门签发。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原件11、必须在有效期内2、证件必须完整无损坏、涂改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纸质必要政府部门核发民政部门签发。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原件11、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协议书完整无损坏、涂改;2、协议书登记的信息与当事人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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