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恢复户口 | |||||||||||||||
| 序号 | 末项名称 | 办理情形 | 材料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来源渠道及提交方式说明(每格200字以内) | 材料设立依据 | 材料介质要求 | 审查要点 | 备注 | |||
| 介质性质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具体要求 | ||||||||||||
| 1 |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 1 | 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安置部门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四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二)《居民身份证》;(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 原件 | 1 | - | - | 1、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2、介绍信是否完整无损坏、涂改? | - | |
| 2 | 《居民身份证》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 | - | ||||
| 3 | 申请书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是否申请人签署? | - | ||||
| 4 |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或住建部门签发。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1、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加盖颁发机关印章且无涂改;2、地址与申请落户地址一致;3、《居民户口簿》完整未自行涂改;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被投靠人系户内成员。 | - | ||||
| 2 |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 1 | 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五条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 原件 | 1 | - | - | 1、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2、证件完整无损坏、涂改。 | - | |
| 2 | 申请书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是否申请人签署? | - | ||||
| 3 |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居民户口簿》是否完整未自行涂改;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 | - | ||||
| 3 | 军人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 1 | 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五条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 原件 | 1 | - | - | 1、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2、证件完整无损坏、涂改。 | - | |
| 2 | 申请书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是否申请人签署? | - | ||||
| 3 |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居民户口簿》是否完整未自行涂改;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 | - | ||||
| 4 | 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恢复户口 | 1 | 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监狱管理部门或法院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六条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 原件 | 1 | - | - | 1、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2、证件完整无损坏、涂改。 | - | |
| 2 |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 | 原件 | 1 | - | - | 1、《居民户口簿》完整未自行涂改;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2、被投靠人系户内成员。 | - | ||||
| 3 | 申请书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是否申请人签署? | - | ||||
| 证明材料已遗失的 | 4 |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监狱管理部门或法院签发。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1、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2、证件完整无损坏、涂改。 | - | |||
| 5 | 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监狱管理部门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1、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2、证件完整无损坏、涂改。 | - | ||||
| 6 | 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1、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2、证件完整无损坏、涂改。 | - | ||||
| 5 | 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 | 1 |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监狱管理部门或法院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六条 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申请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 原件 | 1 | - | - | 1、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2、证件完整无损坏、涂改。 | - | |
| 2 | 申请书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是否申请人签署? | - | ||||
| 3 |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1、《居民户口簿》完整未自行涂改;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2、被投靠人系户内成员。 | - | ||||
| 6 |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恢复户口登记 | 1 |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法院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七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19〕41号)户口注销证明通过内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 原件 | 1 | - | - | 1、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2、证件完整无损坏、涂改。 | - | |
| 2 | 申请书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是否申请人签署? | - | ||||
| 3 |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1、《居民户口簿》完整未自行涂改;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2、被投靠人系户内成员。 | - | ||||
| 7 |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 1 | 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五十八条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申请凭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经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经报批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 | 原件 | 1 | - | - | 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 | - | |
| 2 | 申请书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是否申请人签署? | - | ||||
| 3 | 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资料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 | - | ||||
| 8 | 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申报户口登记 | 1 | 《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街道(乡镇)、公安机关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网上办: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治安户政业务办理-被捡拾抚养未成年人模块申报。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六十一条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一)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二)《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三)《采血入库流程单》;(四)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五)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六)确认该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供)。公民捡拾未成年人并抚养超过1个月后才申报户口的,由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该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公民按照第一款规定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 原件或电子文档 | 1 | - | 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 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 | - |
| 2 | 抚养人《居民户口簿》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网上办: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治安户政业务办理-被捡拾抚养未成年人模块申报。 | 原件或电子文档 | 1 | - | 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 《居民户口簿》是否完整未自行涂改;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 | - | ||||
| 3 | 申请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网上办: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治安户政业务办理-被捡拾抚养未成年人模块申报。 | 原件或电子文档 | 1 | - | 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 是否申请人签署? | - | ||||
| 4 | 确认该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网上办: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治安户政业务办理-被捡拾抚养未成年人模块申报。 | 原件或电子文档 | 1 | - | 电子文档为原件扫描件 | 1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 | - | ||||
| 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无户人员户口登记 | 1 | 《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六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提供的落户申报材料开展违法人员信息库联网比对、人像信息比对以及网上重复人口信息排查等工作,并在30日内反馈是否准予办理户口登记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准予办理反馈结果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一)《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二)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三)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四)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五)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 原件 | 1 | - | - | 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 | - | ||
| 2 | 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出具。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 | - | ||||
| 3 | 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出具。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 | - | ||||
| 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 | 1 |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六十三条 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否则登记非亲属关系。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一)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包含调查落户对象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未落户的调查情况等内容);(二)询问笔录(申报人、被投靠人各1份,知情人4份以上);(三)《采血入库流程单》;(四)排除刑事犯罪嫌疑证明材料(公安内部核实);(五)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六)现居住地证明曾经身份的佐证资料(申报人提供)。 | 原件 | 1 | - | - | 《居民户口簿》是否完整未自行涂改;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 | - | ||
| 2 | 申请书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是否申请人签署? | - | ||||
| 3 | 现居住地证明曾经身份的佐证资料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 | 原件 | 1 | - | - | 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 | - | ||||
| 户口待定考察人员落户 | 1 | 申请书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规定仍无法登记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户口待定考察的有关规定落实调查工作后予以登记户口。 | 原件 | 1 | - | - | 是否申请人签署? | - | ||
| 2 |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 纸质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签发。 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居民户口簿》是否完整未自行涂改;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 | - | ||||
| 3 | 佐证信息资料 | 纸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现场办:前往落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核验原件 | 原件 | 1 | - | - | 登记信息与当事人信息是否一致? | -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